全国咨询热线

15957341536

沈沁梅律师微信

回复咨询,案件接洽

专业支持,指导指引

专业资讯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专业资讯 >

另一方做东北菜,咱做云南菜,我可以用他的商标吗?

发布日期:2021-12-22 14:36 浏览次数:

听一听商标刑事辩护律师聊一聊特色美食届的商标侵权行为,前不久,有一位顾客资询,他的的餐饮店关键做云南菜,和另一家东北菜的餐饮店都是在同一个街道社区,这一街道社区叫XX街道社区。东北菜餐饮店的广告牌上挂着“XX十三香”,做生意特别好。顾客灵机一动,将自身的餐饮店改成“XX十三香”。

嘉兴刑事律师-沈沁梅 (4).jpg

没多久,东北地区餐饮店的老总找上门了,说他的“XX十三香”在第43类餐馆餐馆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商标,所以我不能用“XX十三香”这一广告牌了,它是在同样服务项目上应用同样商标的侵权责任,如果再次应用得话,另一方就需要告他侵权行为。顾客觉得另一方做东北菜,他做云南菜,这归属于同样服务项目吗?

依照顾客的叫法,他的餐饮店标志和另一方的申请注册商标文本一部分是完全一致,二者组成同样或是类似商标,这一点是沒有疑义的。可是,顾客做的是云南菜,另一方做的是东北菜,特色菜不一样,这应当并不是归属于同样服务项目,应当不组成商标侵权行为。

嘉兴刑事律师-沈沁梅 (5).jpg

最近,大家碰到许多相近的资询,乃至有一些并不是专业做商标或是专利权的法律法规从业人员,也对于此事觉得十分疑惑。那麼,在商标侵权行为起诉中,评定二者是不是组成同样或是相近商标、服务项目,应当如何核对呢?

商标权归属于专利权,该支配权是由法律法规授于商标权人到特定产品或服务项目上应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唯一性支配权,申请注册商标的专利权,以审批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准应用的产品或是服务项目为限。换句话说,申请注册商标专利权,维护的商标是历经申请注册的产品,维护的范畴是核准应用的产品或是服务项目。

在商标侵权行为起诉中,大家核对二者是不是归属于同样或是相近产品、服务项目的情况下,必须拿侵权行为产品、服务项目与申请注册商标核准应用的产品、服务项目类型开展核对,而不是与申请注册商标权人现阶段应用的产品、服务项目类型开展核对。

嘉兴刑事律师-沈沁梅 (2).jpg

综上所述,即便客户经营的是云南省饭馆,申请注册商标权人运营的是东北地区饭馆,可是申请注册商标权人的“XX十三香”核准应用的服务是餐饮店、餐馆等服务项目,客户经营的云南省饭馆掉入申请注册商标维护的范畴,二者归属于同样服务项目,顾客的个人行为组成商标侵权行为。因而,大家提议他改动广告牌上的标志,以防另一方提到起诉消费者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