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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成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0-04-20 16:54 浏览次数: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424刑初1号
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诸成成,男,1997年10月2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在校学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7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春峰、沈沁梅,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浙刑辖8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于2017年12月11日决定将被告人诸成成盗窃一案指定由本院管辖。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7)第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诸成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斌和叶海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诸成成及辩护人张春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4月12日晚,被告人诸成成在得知北京蓝标畅联科技有限公司手机充值平台存在漏洞后,利用抓包软件,拦截该平台与支付宝之间传输的数据,将系统设置的交易金额修改为人民币0.01元,并为自己及他人的手机账号充值话费34次,共计充值面额计人民币17000元(其中1笔价值人民币496.5元的充值面额人民币500元的话费未实际充值成功),共计造成被害单位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16399.5元。
另查明,被告人诸成成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16399.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诸成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龚某、钟某的证言,海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海盐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北京蓝标畅联科技有限公司异常数据清单、支付宝交易数据,海盐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处理、移送物品清单及本院执行款收据,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诸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16896元(其中人民币496.5元未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诸成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诸成成主动退出了赃款,本案被害单位的损失能得到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诸成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考虑到被告人诸成成犯罪情节较轻,又系在校学生,且有悔罪表现,数罪并罚后仍符合缓刑的条件,可采纳辩护意见,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6)粤0305刑初187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诸成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诸成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发还被害单位北京蓝标畅联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齐 奎
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
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谭叶青
书记员吴李琳